为进一步做好学院督查督办工作,逐步实现跟踪检查和督办催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学院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各项工作的有效完成,现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紧紧围绕学院中心工作,通过督促并协调解决各单位在落实上级和学院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学院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点工作的落实,推动学院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督查督办工作是学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政令畅通的有效方法,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督查督办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是督查督办工作的职能部门,下设督查督办科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基本原则
(一)依法办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遵照有关纪律、规矩,严格在职权范围内或特别授权下,按照特定程序开展督查督办工作。
(二)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重大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执行。
(三)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学院年度中心工作,突出学院党委、行政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师生员工普遍关注并对学院工作有重要推进作用的事项和问题,适时组织开展督查督办。
(四)分工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落实、分级分工负责原则。
(五)注重时效。开展督查督办工作以落实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注重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注重质量,防止拖沓延误,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主要内容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党中央、教育部、省委省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党委、行政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重要文件、重要规章制度和重要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院领导碰头会、专题会议等会议、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的完成落实情况。
(五)经学院主要领导批示,需要督查的各单位的请示、报告办理的情况及师生员工要求帮助解决处理的情况。
(六)经学院主要领导批示,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或其他社会关注的涉及学院的重大问题的解决处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工作。
第六条 督查督办工作基本程序
(一)拟办。在学院作出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后或接到学院主要领导的批示、交办事项后,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要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一般包括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办结期限和拟办建议等。其中重大或复杂事项,在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后,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立项。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应建立督查督办台账,登记即立项。坚持一事一项的原则。重大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以一个决策、一个部署为单位立项,并报学院主要领导阅处。
(三)交办。督查督办事项立项后,及时将督查督办事项交承办的相关单位办理落实,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口头或电话等形式交办。交办时要做到任务具体、时限明确、责任清晰。
(四)催办(查办)。督查督办事项交办后,由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负责及时跟踪了解事项的办理进度,督促限期办结。承办单位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要求执行的,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向承办单位发出催办单或直接到承办单位催办等形式,适时加以催办查办,历次催办、查办过程与情况应有明确记录。同时,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积极协助承办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必要时向学院相关领导汇报,请求协调解决。
(五)办结。承办单位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回复办理情况。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将对承办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检查,按照交办时所提的要求,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呈报学院主要领导阅知。
(六)反馈。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需按照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的原则及时向院领导报告,确保“批必办、办必果、果必报”。
(七)归档。督查督办事项完成后,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应将各种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七条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一)分级负责制度。督查督办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为督查督办工作总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对督查督办事项应亲自部署,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督查督办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应按期完成承办事项。
(二)限期办结制度。对已立项的督查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办理周期较长的督查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反馈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
(三)情况通报制度。对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通报。
(四)工作联系制度。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工作联系渠道,形成便捷、畅通、高效的督查督办工作机制。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应积极主动做好各单位间的协作配合工作,承办单位要做到任务清楚、责任明确,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督查督办工作。
第八条 督查督办工作基本方法
(一)催办督查。在规定的上报或办结期限内,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通过督查督办通知单、电话催办等方式,对承办单位的工作进展和办理结果进行催办。
(二)现场督查。对工作内容较为繁杂、时间要求较紧的重点事项,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可会同有关人员组成督查工作组,到承办单位进行现场督查督办。成立督查工作组须请示学院主要领导同意。
(三)协调督查。对于督查督办事项在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一般由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进行协调处理;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不能协调解决的事项,经请示学院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采取专题工作会议进行协调,推动事项的有效落实。
(四)通报督查。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办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促进督查督办事项完成落实。
第九条 督查督办工作基本要求
(一)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开展督查督办工作应坚持工作基本原则,在职权范围内,按照既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保质保量完成学院交办的各项督查督办工作任务。
(二)督查督办工作实行负责制,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对承办事项认真抓落实,按要求完成,严禁拖办、漏办,重答复、轻落实等现象,定期向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反馈承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馈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对于涉密事项须做到严格保密。
(四)加强沟通,对涉及多个单位的事项,各单位之间有意见分歧不能解决时,应由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协助分管院领导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五)凡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须有明确的督办结论。确因政策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提供实际办理情况的专项报告,报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十条 督查结果运用和责任
(一)对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敷衍推诿的,或反馈的信息及办理情况严重失实、弄虚作假的,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未按期完成的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人员,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将按照庸政懒政、失职追究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将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二)一年内,对被催办一次的承办单位(含所辖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纳入学院年度综合考核“扣分项”;同一事项被催办(通报批评)两次或者年内被累计催办(通报批评)三次的,对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并记录在案。
(三)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督查督办事项落实情况,由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向学院党委汇报,作为评优评奖及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